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簡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基簡字第571號上訴人 黃騰弘
蘇秀玉 上列上訴人與因被上訴人願丞交通有限公司等人間101年度基簡字第57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萬7,0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書記官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