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事聲字第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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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事聲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事聲字第92號異議人即債務人 傅金城
傅聖 高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曹傑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高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高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書記官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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