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115號上訴人鑫源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文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重訴字第1115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部分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為新臺幣1436萬75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萬76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書記官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