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朴簡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朴簡附民字第13號原告嘉義縣文化觀光局代表人 吳芳銘 被告 黃耀仁
洪晨博 陳衍毓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朴簡字第217號毀棄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康敏郎法官簡仲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書記官林玫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