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27號再審原告 李秀琴 再審被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93年度促字第11535號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1,837元,應徵裁判費為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民一庭法官周欣怡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書記官張子涵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