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4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4631號債權人 歐秀平 債務人 楊紋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紋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以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如未約定,請更正以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4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4631號債權人 歐秀平 債務人 楊紋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紋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以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如未約定,請更正以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