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5997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 宋小梅 即 宋小枚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提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登記債務人業於民國100年12月19日已出境、民國103年2月5日遷出登記,則依前開條文,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書記官廖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