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484號聲請人 蔡正育 相對人 張屏雄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3年9月17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6,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3年12月17日,利息及違約金按契約約定之計算,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103年9月18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簿謄本2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高雄│鳥松│育才││142│建│221.99│全部│├─┼───┼────┼────┼────┼────────┼─┼──────┼────────┤│2│高雄│鳥松│育才││142-17│建│727.44│10000分之920│├─┴───┴────┴────┴────┴────────┴─┴──────┴────────┤│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建物門牌│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範圍│││││││││├─┼──┼───────────────┼──────┼───────┼──────┼────┤│1│1785│高雄○○○區○○段142、142-17│鋼筋混凝土造│一層:67.24│陽台:20.73│全部││││地號│3層樓房│二層:67.24│雨遮:34.55││││├───────────────┤│三層:59.64││││││高雄○○○區○○路○○○巷○號││地下層:184.84││││││││合計:378.96│││││││││││├─┴──┴───────────────┴──────┴───────┴──────┴────┤│備註:共有部分:育才段1799建號,面積609.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858│└───────────────────────────────────────────────┘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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