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4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4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4294號聲請人 高贊來 相對人 黃黎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黎文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書狀分別敘明系爭3張票據個別請求金額(聲請狀陳述已部分受償,應個別陳明票面金額扣除已受償部分之請求金額)。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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