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1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5年度附民字第154號原告 張連竹 被告 楊雅惠
楊美英 曾添郎 張崑宗 書燕翔 林幸吉 周楊銘 蔡源澤 楊喬雯 陳思怡 吳佩欣 張錫聰 連文智 彭瑞茱 邱薏靜 翁秀溱 (原名 翁圓妹林健盛 林碧玉 許宗黃智美 簡見家 趙秦豪 上列原告因被告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5年度原金上重訴字第1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雅惠、 曾楊美英 、曾添郎、張崑宗、書燕翔、林幸吉、周楊銘、蔡源澤、楊喬雯、陳思怡、吳佩欣、張錫聰、連文智、彭瑞茱、邱薏靜、翁秀溱、林健盛、林碧玉、 許宗祺 、黃智美、簡見家、趙秦豪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業經原審以102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復經本院以105年度原金上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許宗和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彭于瑛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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