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單禁沒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單禁沒字第49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慶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5年度聲沒字第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驗前淨重合計壹點伍柒伍公克,驗後淨重合計壹點伍參參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刑法有關沒收之相關規定業於民國104年12月17日、105年5月27日修正,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規定,自105年
7月1日開始施行,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惟按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6條之規定,上開修正係自105年7月1日開始施行。可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於刑法沒收部分修正後仍有適用,且為刑法有關違禁物沒收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黃慶傑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毒聲字第2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4年5月29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緝字第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案之白色結晶4包(驗前淨重合計1.575公克,驗後淨重合計1.
533公克),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巿立凱旋醫院103年12月29日高巿凱醫驗字第3152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附卷可佐,且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應沒收銷燬之。另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併為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外包裝袋,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均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書記官徐錦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