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479號聲請人 張志成 代理人 劉作時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書記官廖俐婷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5,59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2人,連同聲請人合計13人,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共計為43元×13人×10份=5,590元)。
二、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
三、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四、請提出聲請人本人使用各金融機構、郵局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五、請聲請人說明,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並說明其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其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請聲請人說明目前任職何處?每月薪資所得為何?並請聲請人提出【最近6個月期間】(自民國108年5月起至108年10月止),每月收入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袋、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如有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證明(如聲請人出具之切結書、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暨薪資證明書等)。
七、請聲請人說明,聲請更生前兩年及目前至今為止,聲請人之收入除薪資外,有無其他兼職、獎金、津貼?或領取贍養費、保險給付、職業補償、失業給付、社會補助,或其他收入款項等?若有,請說明取得原因及種類及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陳稱,每月支出「水電瓦斯費2,384元」。請說明每月開銷高額水電瓦斯費之原因?及有何必要性?並提出相關單據證明。
九、聲請人主張扶養母親張詹○色、女兒張○蘭,每月支出「扶養費1萬8,083元」。請聲請人陳報列表說明,母親張詹○色、女兒張○蘭,每月扶養費之項目及金額為何(如膳食費、醫療費、學雜費、交通費等)(請分開兩人,逐項列表說明,勿籠統概括)?有何支出原因及必要性?並提出相關文件單據佐證,併陳報受扶養人張詹○色、張○蘭有無另外領取給付、年金、津貼、社會補助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如有領取,請說明其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領取款項證明文件。
十、請提出受扶養人張詹○色、張○蘭之106至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說明受扶養人張詹○色、張○蘭,有無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如有,請一併陳報其姓名,及其與張詹○色、張○蘭之關係。並說明扶養費用,分擔方式及數額為何?分擔理由為何?及提出相關文件證明。
、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則聲請人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每月還款金額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之履行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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