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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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7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字第5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佩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97年5月15日採尿回│97年7月24日上午10時││││溯72小時內之某時│許││├─────┼─────────┼──────────┼──────────┤│偵查機關│雲林地檢97年度毒偵│雲林地檢97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字第803號│第1218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97年度訴字第689號│97年度訴字第1045號│││審││││││├───┼─────────┼──────────┼──────────┤││判決│97年8月27日│97年12月22日││││日期││││├─┼───┼─────────┼──────────┼──────────┤│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97年度訴字第689號│97年度訴字第1045號│││││││││├───┼─────────┼──────────┼──────────┤││判決確│97年9月11日│97年12月22日││││定日期││││├─┴───┼─────────┼──────────┼──────────┤│備註│雲林地檢97年度歸緝│雲林地檢98年度執字第││││字第30號│5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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