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8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字第5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佩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5年9月21日│97年8月8日│97年6月13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5年度偵字第5256號│97年度毒偵字第1439號│97年度毒偵字第1768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緝字第22號│97年度訴字第1047號│97年度訴字第1411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8月29日│97年10月17日│97年12月29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訴緝字第22號│97年度訴字第1047號│97年度訴字第1411號││決├────┼─────────────┼─────────────┼─────────────┤││確定日期│97年9月22日│97年12月8日│98年1月19日│├────┴────┼─────────────┴─────────────┴─────────────┤│附註│◎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編號│四│││├─────────┼─────────────┼─────────────┼─────────────┤│罪名│偽造署押│以下空白│││││││├─────────┼─────────────┼─────────────┼─────────────┤│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7年6月13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7年度偵字第5790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虎簡字第399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1月19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虎簡字第399號││││決├────┼─────────────┼─────────────┼─────────────┤││確定日期│98年2月12日│││├────┴────┼─────────────┴─────────────┴─────────────┤│附註│◎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