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60號

原告 邱俊瑋

訴訟代理人 蔡順旭 律師

被告佶成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重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26,012元(請求項目詳如附表),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90元,惟依上開規定,附表編號1至4所示項目共61,132元得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000元(計算式:原應繳1,500元×2/3=1,000元),是原告仍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190元(計算式:3,190元-1,000元=2,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書記官劉碧雯

附表:

編號

請求項目

金額

1

資遣費

16,995元

2

預告工資

15,730元

3

特休未休工資

4,719元

4

提繳勞工退休金

23,688元

5

賠償失業給付

164,880元

合計

226,012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