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自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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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一七О號
自訴人 鄭秀娟 被告 趙雪梅 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自訴狀繕本壹件。
理由
一、按提起自訴,應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未提出自訴狀繕本。
三、本件自訴,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各項,以資憑辦,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楊代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博為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廿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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