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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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一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湧泉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楊湧泉詐欺等案件(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二0六九0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楊湧泉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楊湧泉因犯詐欺等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八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判決(八十三年度易字第六九五三號),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五年,於八十四年三月二十日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八十六年四月間更犯詐欺罪,經台灣高等法院於八十八年十月十九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十八年上易字第四00四號)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黃雯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秀蘭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