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智易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智易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智易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吉詳印刷企業有限公司
何麗華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3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何麗華所涉犯之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及同法第91條之1第2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罪嫌;被告吉詳印刷企業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即被告何麗華執行業務犯上開罪嫌,請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之規定科以罰金之刑,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經被告等人與告訴人均達成和解,並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如應提起公訴,檢察官鄭安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書記官吳冠慧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1337號被告吉詳印刷企業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市○○路○段○○○巷○○
號代表人兼何麗華女6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被告住同上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何麗華為吉詳印刷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吉詳公司)之代表人,受彰化縣彰化市公所委託以新臺幣(下同)1萬2800元製作彰化市立圖書館第14週年慶活動宣傳單共1萬6000份,其明知未經同意或授權而逕自由大陸地區網站「千圖網」下載圖片加以重製並散布,將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仍基於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及散布犯意,於民國107年1月間某日,在彰化縣○○市○○路○段○○○巷○○號,擅自以典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典匠公司)經專屬授權之品牌「ZZVE」(產品編號:ZZ029048。內容為1小女孩站於地球上,以手控制天文望遠鏡,另一名小女孩則坐於該天文望遠鏡上)美術著作,與介紹歡慶市圖活動之文字及其他圖像等組合並印刷於該活動文宣加以重製,復利用不知情之彰化市公所將上開活動文宣散布予不特定民眾,而侵害典匠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典匠公司於107年5月間於網路上發現該宣傳單圖片,經分別與彰化市立圖書館、吉詳公司聯繫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典匠公司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何麗華固坦承於千圖網下載上揭圖檔,用以製作上揭宣傳文宣並交付彰化市公所加以散布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侵害著作權之犯行,並辯稱伊付了6000元費用加入千圖網終身VIP會員,但不知由該網站下載並使用之圖檔侵害告訴人著作財產權云云,復提出千圖網會員資料及下載紀錄以證其說。惟查: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於偵查中以書狀指訴纂詳,復有韓國EASTNINEINC與典匠公司簽訂之專屬授權合約影本1份、上揭宣傳文宣、典匠公司官網暨韓國EASTNINEINC原廠官網之ZZVE圖像、彰化市公所開立之107年1、2月份統一發票影本各1紙附卷可稽,堪信屬實。
(二)被告何麗華雖辯稱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惟據其提出之istock、123RF、PIXTA網站之圖檔價格資料,每張圖檔價格約400元至1000元間不等,足認被告顯然知悉單張圖檔於市場上之基本交易價格,是依其自身經驗對於以6000元加入終身會員即得免費下載圖檔之情事,應明知顯與市場行情不符,復參酌大陸地區對於著作權之保護極為薄弱之事實,何麗華即得知悉該千圖網所載圖檔應未經合法授權,擅自下載重製使用即會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被告何麗華於偵查中又自承:未特別注意千圖網所提供之圖檔是否經合法授權等語,尤堪認定其明知所下載之圖檔未經合法授權,卻仍心存僥倖將之下載重製散布,以賺取不法利益,故被告何麗華上揭所辯,顯不可採。綜上,本件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何麗華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及同法第91條之1第2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之罪嫌,被告何麗華利用不知情之彰化市公所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請論以間接正犯;而被告何麗華所犯上開2罪,均係在為達成同一契約目的下的部分行為,自應評價為集合犯,而屬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以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之罪嫌。被告吉詳公司請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之規定,依同法第91條之1第2項科以罰金。被告吉詳公司犯罪所得1萬280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3月1日
檢察官高如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書記官曾欽政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
87條第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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