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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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70號原告 何水福 被告 陳玉琴 訴訟代理人 陳怡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家事訴訟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納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8年4月2日寄存送達原告之住所臺中市○○區○○街○○○巷○號,依法於10日後即000年0月00日生送達之效力,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參,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書記官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