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監宣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監宣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監宣字第222號聲請人 高文錦 法定代理人 陳志修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 高文亮 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書記官吳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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