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160號原告騰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原告丁○○訴訟代理人戊○○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5月16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第29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