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27號原告 黃冠榮 被告 楊嘉欣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刑事案號:111年度交易字第7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守
法官楊凱婷法官陳狄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書記官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