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36號聲請人 吳進堂 上列聲請人對本院民國93年5月25日92年度重訴字第334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查本件再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352,48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為1,141,17
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