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1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於95年10月2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937號(偵查案號: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950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在案。查本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非為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下稱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所列不得減刑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檢察官據以聲請減刑,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綜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鄭梅君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96年聲減字第512號受刑人甲○○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巷○○○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於95年10月4日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罪,經基隆地院以95年度訴字第937號(基隆地檢95年度毒偵字第1950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檢察官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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