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受刑人乙○○因於95年7月3日犯竊盜罪,經本院於95年12月15日以95年度基簡字第918號(偵查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06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3,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然本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所犯之罪雖為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列之罪,但宣告刑在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下,悉合於減刑條件,檢察官據以聲請減刑,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福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王月娥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96年聲減字第379號受刑人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巷○弄24之3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現在臺灣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於95年7月3日犯竊盜罪,經基隆地院以95年度基簡字第918號(基隆地檢95年度偵字第306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竊盜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檢察官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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