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4號聲請人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9月27日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基簡字第1239號(偵查案號:95年度偵字第225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以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非為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列不得減刑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檢察官據以聲請減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於本院上開確定判決所諭知沒收之部分,仍應照原判決執行,不在減刑範圍內,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
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志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王月娥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96年聲減字第383號受刑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台北縣○里鄉○○村○○街○○號○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現在臺灣基隆看守所執行中)上列受刑人於95年9月27日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貴院以95年度基簡字第1239號(基隆地檢95年度毒偵字第225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檢察官林秋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