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7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77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甲○○丁○○己○○戊○○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調偵字第七四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丙○○、甲○○、丁○○、己○○、戊○○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與被告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五在本院調解成立,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乙份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李慈容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