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0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021號原告 王俊仁 被告 李軒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簡字第444號詐欺案件(原案號111年度易字第116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金虎
法官陳鈺雯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諾櫻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