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救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救字第76號抗告人 劉永曾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間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2月14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因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7日裁定命於收受該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該裁定已於112年1月10日合法送達抗告人,惟抗告人卻未遵期補繳裁判費,有民事裁定暨送達證書1份及本院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抗告人之抗告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書記官蕭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