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附民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206號原告 陳碧秀 被告 劉順忠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1年度簡字第369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蔡直青
法官梁淑美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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