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1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1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1426號原告澄輝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
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兩造已於原告起訴後合意本件訴訟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99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筆錄),是本件自應由該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書記官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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