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號
原告丁○○
丙○○甲○○乙○○
共同送右原告與被告大通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佰捌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仟萬元,折合銀元壹仟陸佰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伍拾萬零壹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佰捌拾元,尚不足新台幣肆拾玖萬玖仟捌佰貳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郭琇玲~B法官黃漢權~B法官許炎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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