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補字第29號
原 告 甲○○
號3樓之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遊戲新幹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
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5,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台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