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聲字第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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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消債聲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聲字第7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秀珍 代理人 湯偉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債務人陳秀珍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
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秀珍前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8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核發確定證明書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有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8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卷宗核閱屬實,堪信為真。聲請人既受免責裁定確定,其據以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佩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書記官龍明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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