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桃交簡附民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261號附民原告 黃朝盛 訴訟代理人 陳冠智 律師附民被告 湯育昀 附民被告台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伯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桃交簡字第263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吳天明法官劉得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思妤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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