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2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3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LEMINHTUAN(黎明俊,越南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毒偵字第2889號,111年度聲沒字第5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及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㈠被告LEMINHTUAN(黎明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28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上開案件中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員警於民國109年11月29日晚間10時3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前查獲被告持有乙情,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存卷可佐。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確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檢驗後淨重分別為0.836公克、0.843公克一節,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考,是上開物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而盛裝上開違禁物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㈢揆諸首揭規定,檢察官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書記官蘇冠杰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附表:物品名稱數量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包裝袋2只,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前淨重各為0.849公克、0.853公克,檢驗後淨重分別為0.836公克、0.843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