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327號聲請人 林建名 代理人 張景欽 相對人 李宗賢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前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
701號判決聲請人勝訴,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確定,合先敘明。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本院108年度補字第387號裁定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由聲請人預納。是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1,89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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