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1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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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106號聲請人 林冠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鍾輝權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票號540104號之本票原本。
三、請提出載明聲請事項、事實及理由、具狀人林冠良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
四、台端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按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