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57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57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陳嘉瓏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其繳納之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嘉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嘉瓏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誤載為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由受刑人自行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未到案執行,爰依法聲請沒入受刑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保釋後,屢經合法傳拘無著,顯已逃匿之事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自行繳納保證金證明書、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併案通緝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羅智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菘臨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