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簡字第26號
原 告 曾振輝
訴訟代理人 曾王水錦
被 告 林再安
被 告 黃玉子
被 告 陳賴水西
訴訟代理人 陳武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0年八月八日下午五時,
在本院嘉義簡易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張鶴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書記官江淑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簡字第26號
原 告 曾振輝
訴訟代理人 曾王水錦
被 告 林再安
被 告 黃玉子
被 告 陳賴水西
訴訟代理人 陳武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0年八月八日下午五時,
在本院嘉義簡易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張鶴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書記官江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