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0年度嘉簡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簡字第26號
原   告  曾振輝
訴訟代理人  曾王水錦
被   告  林再安
被   告  黃玉子
被   告  陳賴水西
訴訟代理人  陳武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0年八月八日下午五時,
在本院嘉義簡易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張鶴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書記官江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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