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84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立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秋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歐力亞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標的是否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4,774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是,請具狀更正之(因前次雖補正,卻仍少了「及」字,如欲請求本金及利息,應加上及字)。
中華民國114年7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