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暫家護字第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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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暫家護字第33號

聲請人 王尹思 住雲林縣○○市鎮○里000鄰○○街0號

相對人 劉韋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暫時保護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賴韋甫 」之記載,應更正為「劉韋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等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伊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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