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57號原告 周愛珠 被告 林永隆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6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周紹武
法官林岳葳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如茵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