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68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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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680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為聲請法官迴避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680號聲請人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為聲請法官迴避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859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援引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149號、19年抗字第285號、79年台抗第318號判例等,錯誤解釋刑事訴訟法第
18條第2款規定,而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有違憲法第80條意旨,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又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條、第92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定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聲請人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蔡烱燉
大法官許志雄大法官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涂人蓉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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