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258號原告 張春良 被告 林永隆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主張: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查被告被訴傷害原告部分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67號判決無罪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在卷可稽,是原告雖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揆諸首揭說明,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周紹武
法官林岳葳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如茵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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