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亡字第12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對人曾○○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六月十五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曾○○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失蹤人曾○○(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為花蓮縣○○鄉○○村○○00○0號),於75年6月15日失蹤,迄今已逾7年音信杳然,生死不明,前經聲請鈞院以100年度司家催字第15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並提出公示催告登報1份為證。
二、經查,相對人於75年6月15日失蹤,迄今音信杳然,生死不明,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業經本院調閱本院100年度司家催字第154號公示催告卷宗查證屬實。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得於失蹤滿7年後為死亡宣告。則本件曾○○自75年6月15日失蹤,計至82年6月15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十後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書記官陳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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