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秩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10年度雄秩字第225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
被移送人  玄詠郡視聽歌唱城(負責人: 何昇品
上列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0
年11月12日高市警新分偵字第110737445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移送人「玄詠郡視聽歌唱城」之原負責人及受雇人,因執行業
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處被移送人
「玄詠郡視聽歌唱城」勒令歇業。
事實及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
黃俊榮 自民國108年5月20日起,擔任址設高雄市○○區○
○○路○○○號6樓「應酒瀧酒店」(商業登記名稱為「朦瑪
瀧視聽歌唱城」,於109年10月26日更名為「玄詠郡視聽歌
唱城」)之登記負責人; 吳昆澤 自108年5月起擔任「玄詠
郡視聽歌唱城」現場負責人,負責接待顧客並介紹消費方式
錢柏勳 自108年10月起在「玄詠郡視聽歌唱城」擔任少爺
,負責帶領坐檯小姐進入包廂、安排團體秀表演等工作;許
烜嘉108年10月起在「玄詠郡視聽歌唱城」負責領檯,即控
制電梯,並帶領坐電梯上樓之客人至大廳。
㈡黃俊榮、吳昆澤、錢柏勳、 許烜嘉 共同基於意圖使成年女子
與不特定成年男子為猥褻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之犯意
聯絡,提供上開場所,並容留、媒介成年女子在「朦瑪瀧視
聽歌唱城」包廂內與不特定顧客為全裸陪酒之猥褻行為,消
費方式以人數計算,每位客人基本消費為新臺幣(下同)
2,000元,包廂費用則為3,000元(包含少爺服務費),以
此方式營利。警員於108年11月7日凌晨1時12分許,佯裝
客人進入該店消費,由許烜嘉領檯後,警員進入「朦瑪瀧視
聽歌唱城」606號包廂,由吳昆澤介紹前開消費方式後,旋
由錢柏勳帶領坐檯小姐 蕭培伶 (代號: 小庭 )、 安碧蓮 (代
號: 昀兒 )、 蔡瑩慈 (代號: 百威 )、 李孟君 (代號: 裘莉
)、 程子芸 (代號: 海倫 )、 吳瑜嘉 (代號: 香香 )等6人
進入606號包廂,並媒介上開小姐6人從事全裸秀舞表演,
該6人即在警員面前脫去內衣、褲,全裸秀舞並坐在警員身
上。
㈢案經移送機關查獲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後,經本院刑事庭以110年度簡字第1779號刑事簡易判決處
黃俊榮、吳昆澤、錢柏勳、許烜嘉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
共6罪,個別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至7月不等。「玄詠郡視
聽歌唱城」嚴重破壞社會善良風俗情節重大,爰依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18條之1之規定,聲請裁處「玄詠郡視聽歌唱城」
勒令歇業等語。
二、按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之負責人、代表人、受雇人或其他
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妨害自由罪、
妨害秘密罪,或犯人口販運防制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罪
,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得處該公司、有限合夥或商
業勒令歇業,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觀諸該條立法理由:「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之負責人、代
表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動輒利用該公司、商業名義
犯刑法上妨害風化罪、妨害自由罪、妨害秘密罪,或犯人口
販運防制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罪,雖經判決有期徒刑
以上之刑責,卻仍以原招牌繼續經營,已嚴重影響社會秩序
及民眾觀感,必須予以遏止,以避免其死灰復燃。爰增訂本
條規定得處該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勒令歇業之處罰,且不
受刑法第76條所定之緩刑效力影響」,由上可知,該條之立
法目的在避免商業負責人等無視其等已遭刑事判決處罰,猶
繼續使用該商業名義犯刑法妨害風化等罪,有害社會秩序及
民眾觀感,遂予勒令歇業之處罰,避免再犯。
三、次按商業之經營有違反法律或法規命令,受勒令歇業處分確
定者,應由處分機關通知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廢止其商業
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商業登記法第7條定有明文;復按商
業有左類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之
申請,撤銷其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商業登記法第29條第1
項亦有明文,則受撤銷登記處分之對象係為商業,非屬商業
之負責人。準此,本案既經法院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而裁
定勒令歇業處分者,並不因其商業之名稱、負責人之變更,
而排除上開法條之適用,仍須配合撤銷登記(經濟部87年7
月22日經商字第87216150號函意旨可參)。又商業登記法第
2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業,謂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或合
夥方式經營之事業」,可知商業為一營利事業,每一個商業
即營利事業有一個統一編號,就如同每一個自然人有一個身
分證統一編號一般,而商號之負責人雖有變動,但該商號名
稱所表彰之商業即營利事業並無更易,仍是同一,縱使主管
機關因商業即營利事業之負責人變動,而發給申請人一紙新
的營利事業登記證,但該申請人既沿用原商業之名稱及營利
事業之統一編號,即非一新設立之商業,自應繼受該商業即
營利事業之權利義務(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判字第95號判決
意旨可參)。再依上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之1第1項規
定之立法目的,可知上述規定,係以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
為主體所為之規範,即將該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負責人、
受雇人及其他從業人員之行為視同該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
之行為,而使該行為之效果歸於該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
此自違反此款規定之效果,係以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為出
發點,而為勒令停業處分之規範亦可得其佐證。
四、經查:
㈠被移送人「玄詠郡視聽歌唱城」為獨資商號,其商業統一編
號為「00000000」,乃於102年3月11日經高雄市政府核准
設立以視聽歌唱業等為營業項目,原由黃俊榮登記為負責人
,嗣於109年10月26日變更負責人為何昇品,有高雄市政府
經濟發展局110年4月19日高市經發商字第11031752900號
函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
48至51頁)。又被移送人「玄詠郡視聽歌唱城」之原負責人
黃俊榮、受雇人吳昆澤、錢柏勳、許烜嘉共同犯刑法第231
條第1項圖利容留猥褻罪,業經本院刑事庭於110年9月24
日以110年度簡字第1779號刑事簡易判決處各應執行有期徒
刑5月至7月不等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附卷可稽(本院卷
第1至7頁)。是被移送人「玄詠郡視聽歌唱城」之原負責
人黃俊榮、受雇人吳昆澤、錢柏勳、許烜嘉確有因執行業務
違犯刑法妨害風化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允無疑義

㈡本件被移送人「玄詠郡視聽歌唱城」雖將負責人由黃俊榮變
更為何昇品,然其商業名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並未變動,
是該商號名稱所表彰之商業即營利事業即無更易,並不因其
負責人變更而影響其主體之同一性,何昇品取得系爭商業營
利事業,既係基於轉讓自前手即黃俊榮而辦理變更登記取得
,並非經核准原始設立而來,自應繼受前手所負之私法或公
法上之義務。又被移送人「玄詠郡視聽歌唱城」前經高雄市
政府經濟發展局以其違反「高雄市特定行業管理自治條列」
命其應自110年4月29日起至111年4月28日止停業一年,
有前開經發局函文可佐。被移送人「玄詠郡視聽歌唱城」雖
經勒令停業,然其商業主體並未消滅,停業期滿後即可復業
以原招牌繼續經營,依上開規定,當須予以遏止,以貫徹社
會秩序及民眾觀感之立法目的。綜上,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
18條之1規定,裁處被移送人勒令歇業。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18條之1第1項,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者,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明理
由,經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書記官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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