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99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鵬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9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鵬翔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捌萬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陳鵬翔因犯檢察官聲請書所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於本件援用為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而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且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從而,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罰金刑部分,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核閱卷附各該裁判書等文件,認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之間隔及原因,基於其責任非難程度、人格特性與矯正效益等情,就附表之罰金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此外,附表中僅編號1之罪有有期徒刑之宣告刑,故本件不存在對複數之有期徒刑宣告刑定其應執行刑之問題,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侯儀偵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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