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4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4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4205號聲請人 林秋君 代理人 劉宇軒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陞澤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台端聲請發本票裁定之相對人陞澤有限公司業於110年7月21日府授經登字第1100741805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有限公司-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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