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9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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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9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98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俊菁(原名林嘉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0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俊菁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林俊菁因犯檢察官聲請書所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於本件援用為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而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且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從而,檢察官就受刑人上開罪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核閱卷附各該裁判書、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茲審酌受刑人上開犯罪類型不同,兼衡其行為模式、人格特質及矯正效益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侯儀偵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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